第十三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
(四)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