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商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出现气象灾害的,可以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