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