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履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的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