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四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三条有效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应当对其调解或者委派、委托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督促和确认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回访发现化解矛盾纠纷不成功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负责统筹协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构和主管单位反馈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