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四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过程中就全部或者部分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依法不制作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经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组织可以仅对无争议事项作书面记载,并由当事人签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