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章 程序衔接第三十四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在日常排查中发现矛盾纠纷应当即时录入各自的信息平台,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可能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