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负责统筹协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构对于当事人提出解决矛盾纠纷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对于适宜调解的事项,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具有下列情形的矛盾纠纷,县级以上负责统筹协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解:
(一)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
(二)行政调解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
(四)下级负责统筹协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构申请处理的;
(五)其他可以组织调解的。
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对诉求合理并且短期内能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对诉求合理但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回应和解释;对诉求不合理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耐心教育和疏导。持续跟踪思想动态,加强人文关怀,促进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
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在处理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时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配合的,可以申请同级负责统筹协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构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