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四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引导和解或者组织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类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参与协商、促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和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