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