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化解矛盾纠纷方式,构建非诉讼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途径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