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公平、公正、便民、高效,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三)和解、调解优先;(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