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一)和解;

(二)调解;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复议;

(五)仲裁;

(六)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对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矛盾纠纷,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先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