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四章 多元化解第二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对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矛盾纠纷,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先行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