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