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扶助、支持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