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