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