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