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母婴保健知识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资、投资等方式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