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网络,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