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不得损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