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四条有效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开展母婴保健保偿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与投保人签定保健保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保健服务内容、保偿范围和赔偿金额。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