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二条有效逐步推行孕产妇住院分娩制度,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发病率、死亡率。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和农村、牧区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分娩的,可以减免费用。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地区的孕产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实行消毒接生。高危孕产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