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一条有效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