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把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纳入服务范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