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十六条有效婚前医学检查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和农村、牧区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可以减免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