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十五条有效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