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十二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卫生指导、生殖健康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