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十三条有效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