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批准机关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