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侨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务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各级侨务主管部门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