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干涉,不得非法扣压、开拆、隐匿、毁弃、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