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在获得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签证之前,其所在单位不得令其先行停职、停薪、退职、免职、或者腾退住房以及做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后又返回,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恢复工作的,在退回离职金后,其出境前和恢复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