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开就业门路,帮助解决困难。无劳动能力又无人抚养或者赡养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照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