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