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供热经营业务。

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