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或者影响正常供热的老旧管网设施,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年度计划进行改造,安装供热系统调控、用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等装置。未按照计划改造或者改造不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停止供热。
实施供热设施改造时,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履行相关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支持。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