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配套的供热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供热方式建设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