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