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鼓励供热企业参与建筑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