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经审查同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清障协议。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坏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三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