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