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