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商洛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该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仓颉传说、沉香传说、柞水祖师山传说、商山四皓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商洛花鼓、商洛道情戏、洛南静板书、商洛民歌、商州皮影戏、柞水渔鼓、八仙鼓、商南绒绣、山阳汉剧、镇安蜡花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洛源豆腐干制作技艺、丹凤葡萄酒酿造技艺、洛南草编、王家成小夹板治骨伤技艺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谷雨公祭仓颉仪式、丹凤高台芯子、商南花灯、漫川古镇双戏楼庙会、镇安元宵灯会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商州闯王武术、太子秋千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