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向国内外传播推广。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学习培训、交流研讨和展示表演等活动。

市、县(区)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培训、收藏、展览、学术交流、宣传展示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