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市风貌引导和城市设计,合理应用于公共空间。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或本地文旅活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公共文化场所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和公益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