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示。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