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建立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人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