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同时,应当一并认定负责该项目日常保护工作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认定本级该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