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同时,应当一并认定负责该项目日常保护工作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认定本级该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